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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款五級分類培訓手冊(六)

      發布者:站長 瀏覽量: 發布時間:2010-11-04

      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7日財金[2005]49號)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煤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增強金融企業抵御風險能力,準確核算損益,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現將《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將本辦法轉發給所轄各銀行和其他相關金融機構執行,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附件: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

      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增強金融企業抵御風險能力,準確核算損益,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分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呆賬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的呆賬準備金,包括一般準備和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本辦法所稱一般準備,是指金融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準備。

      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債權和股權資產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彌補特定損失的準備,包括貸款損失準備、壞賬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其中,貸款損失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各項貸款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準備,壞賬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各項應收款項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的準備。

      第二章呆賬準備的提取

      第四條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應提取呆賬準備,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不含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公允價值法確定期末價值的證券投資和購買的國債本息部分的投資)、拆借(拆出)、存放同業款項、應收利息(不含貸款、拆放同業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租賃款、其他應收款等資產。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應當計提呆賬準備。

      金融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等資產,不計提呆賬準備。

      第五條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一般準備的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綜合考慮其所面臨的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一般準備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一般準備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統一計提和管理。

      金融企業應當按季對各項債權和股權資產進行檢查,分析各項債權和股權資產的可收回性,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產生的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對預計可能產生的長期投資損失,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第六條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范圍為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應收融資租賃款等。

      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兩種。

      專項準備是指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后,按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于彌補專項損失的準備。專項準備的計提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金融企業可參照以下比例計提專項準備:

      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資產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特種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地區或行業發放貸款計提的準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第七條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為存放同業款項、應收債券利息、應收股利、應收經營租賃款、其他應收款等各類應收款項。

      金融企業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計提壞賬準備的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并根據風險分類結果參照貸款專項準備計提比例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金融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

      第八條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計提范圍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不含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公允價值法確定期末價值的證券投資和購買的國債本息部分的投資)。

      對于有市價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

      (二)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四)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五)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顧、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對于無市價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二)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三)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顧、清算等;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金融企業必須根據資產的風險程度及時足額提取呆賬準備。呆賬準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后利潤分配。

      第十條金融企業總部及分支機構應于每季度終了后30天內向主管財政部門提供其呆賬準備提取情況(包括計提呆賬準備的資產分項、分類情況、資產風險評估方法、呆賬準備計提比例及變更情況),并按類別提供相關呆賬準備余額變動情況(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期末數)。

      第十一條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當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呆賬準備提取的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呆賬準備,應當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賬務處理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一般準備作為利潤分配處理。一般準備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資產質量提高時,應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對符合條件的資產損失經批準核銷后,沖減已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對經批準核銷的表內應收利息,已經納入損益核算的,無論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沖減利息收入處理。

      已核銷的資產損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銷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回,超過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表內應收利息和表外應收利息,計入利息收入。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作增加當期損益處理。

      第十五條資產減值準備以原幣計提,即人民幣資產以人民幣計得,外幣資產以外幣或折合美元計提,人民幣和外幣資產減值準備分別核算和反映。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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