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部門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不知如何處理,造成工作不協調,引起不必要的誤會?,F筆者根據有關法律文件提出有關注意事項,引起關注。
一、辦理登記手續
(一)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二)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并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并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二、如實提供資料
(一)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二)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于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三)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三、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關要求
(一)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特別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法院查詢通知書(簡稱“兩證一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于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認可。
(二)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后可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并應當說明情況。
(三)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四)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行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五)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后的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