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說,監管部門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的當前態度是頗為謹慎的,對于地方上有關民營銀行的請示也多婉拒。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的發展始終是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然而,中國的金融業——主要是銀行業——依然維系著國有資本為絕對主導的狀態,民營化改革停滯不前。時至今日,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領域仍然處在苛刻的管制之下。隨著時間的推移,國有金融壟斷體制越來越在市場效率、融資結構上暴露出許多問題,引發各方關注。
東方財富通手機炒股軟件 某些股割肉出逃肯定會后悔 突發暴漲很可能不期而至 股民福音:套牢股票有救了! 與之相對應的問題是,大量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無法通過正規融資渠道得以滿足,被迫轉向所謂的非正規金融渠道(又稱為“地下金融”、“民間金融”),從而造就了大量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民間游資,它們數量驚人,且大都處在現有的監管框架之外,成為潛在的經濟與社會問題的導火索。
所以,是嚴厲打擊非正規金融以將其規模限制于最低,還是通過適度放寬民間資本合法進入銀行業以將其納入監管體系之內,就成為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中央的判斷與決心是非常明確的。2005年,國務院出臺“非公36條”即《國務院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表示“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說明放寬民間資本合法進入銀行業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但這僅僅體現在長期的“務虛”的精神層面,現實中的問題紛繁復雜,在具體的實踐中,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依舊問題重重,伴隨著相當的風險。如果不能在改革的同時做到風險可控,不僅改革的實施會舉步維艱,甚至會出現倒退的風險。
那么,民資控股銀行業,何時到來?
民資實踐的歷程
中國的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并不是新近發生的事情。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就開始嘗試讓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相對而言,那時候的限制是較為寬松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如雨后春筍一般得到迅速發展。但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管、明確的退出機制以及其他領域的制度建設作為配套,其中的絕大部分都沒有經得住歷史考驗,暴露出嚴重的問題,最后不得不以政府的集中整頓收場。
農信社與城信社暴露的一系列風險問題使得監管當局對于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放開產生了猶豫,開始逐步通過行政手段將原來的農信社與城信社納入國有框架以內,由此誕生了兩個新的地方性銀行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與農村商業銀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城市商業銀行還是農村商業銀行,雖然都已經吸引民營資本的進入,但是整體來說,還是國有控股為主導。
1996年1月2日,中國首家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中國民生銀行—— 成立,總計59家發起人單位,13.8億元股本金,其中85%來自非國有企業。2010年1月,中國民生銀行還被評為“2009年中國最有影響力的企業”。盡管這只是個特例,民間資本的屬性讓它成為中國金融開放的一個特殊標志。
截至2009年底,中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已經包括12家: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恒豐發展銀行和渤海銀行。
民營資本并沒有放棄,在利潤驅逐之下,它們仍然在做不斷努力。2004年8月18日浙江商業銀行正式成立,它是多家民營企業參股組建的第一家民營銀行。浙商銀行共有股東15家,其中13家是民營企業,民營資本占85.71%,浙江上市公司輕紡城、浙江廣廈、萬向集團合計股份超過50%;最大的股東有三家,每家所占股份各為10.34%。同一時期,還出現了臺州商業銀行和泰隆銀行兩家民營銀行。
地方上有關民營銀行的請示多被婉拒
從中央的精神來看,無論是2005年的“非公36條”還是2010年的“新36條”,都是鼓勵金融業對民營資本開放的;從具體的法律法規來看,《商業銀行法》雖然對新成立銀行的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歷、申請材料等都有詳細規定,但也并非高不可攀??梢?,進入的“困難”之所在,并非明處,而是暗處。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有這樣一句話:“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正是這句 未經許可
2000年,上海久先公司向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申請設立“中國僑匯銀行”,后者以“上海銀行競爭已經十分充分”的書面理由,拒絕了久先公司的申請??墒?,如何得知“上海銀行競爭已經十分充分”?“為什么銀行競爭充分以后就不能批準新銀行設立”?人民銀行都沒有給出詳細的論證或者說明。
其實,規定對于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銀行的理由是否恰當,并沒有太多說明,只是說,銀行監管機構在拒絕批準設立銀行的申請時,應出具書面理由。于是,便有了這種過于簡單的批復。
2004年6月底,由中瑞財團的四大股東——泰力實業、奧康集團、神力集團以及國光投資有限公司發起籌建的“建華民營銀行”也沒有得到監管部門的批復。徐滇慶教授曾經組建長城金融研究所,試圖推動五家民營銀行的設計方案,最終也未獲批。
總體來說,監管部門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的態度是頗為謹慎的,對于地方上有關民營銀行的請示也多婉拒。
拒絕民資,問題不少
在銀行業的壟斷利潤吸引之下,民間資本仍然以各種方式從體制外突破管制,積極參與銀行業服務。遺憾的是,絕大多數類似的機構仍然處在體制內外的模糊界限之間,并未納入正規的國家金融管理體系之內,有時候又被稱為“民間金融”、“非正式金融”或者“地下金融”。
“地下金融”的范圍取決于正規金融的發展規模與情況,后者越是薄弱、受限越多,前者就會愈加發展壯大。許多在八十年代被認為是“非正式金融”的資金融通服務,在現在看起來是再正規不過。體制的變革,除了維持必要的監管以外,也需要讓一部分的“非正規”逐漸變為“正規”。
現代意義的“非正式金融”,起源于1985年中共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要“適度發展民間信用”。自那時起,各種各樣的社區金融、信用社像雨后春筍一般頻頻出現,民間金融非?;钴S。但是,它們大多同時處在十分尷尬的境地:它們不接受央行的監管,但它們又在某種意義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許。許多難以在銀行獲取貸款的機構和個人,也正是依靠著這些體制外的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資金融通。
根據中央財經大學2006年出版的《中國地下金融調查》報告,地下融資的規模大約占到正規融資規模的三分之一。如此巨大的規模被割裂在監管體系之外,顯然不是在解決問題,而是在放縱問題。一方面,脫離監管之外的民間金融處在真空狀態,不受約束,才是潛在的金融風險來源;另一方面,央行以信貸為手段的宏觀調控措施的效力大打折扣,當央行收緊信貸之時,民間金融就變得異?;钴S,很大程度抵消了央行的操作。由此可見,完全拒絕民營資本加入正規金融體系,問題不少,并非長遠之計。
也正是考慮到這些問題,我國的監管部門在近些年已經開始有意識的放開民營資本參與銀行業活動。
2006年底,銀監會允許開設村鎮銀行,民營資本參股銀行機構實際已經沒有限制,唯一的門檻是不能取得超過50%的控股權。2008年,銀監會決定開設“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幾乎對所有的社會資本開放。因而,如今的限制,其實僅僅存在于民營資本控股銀行業這一個關鍵環節。
民資控股未必增加整體風險
民營資本控股銀行業,會增加銀行業整體風險嗎?
其實也未盡然。在城市信用社改造的過程中,浙江省曾經通過改制保留了幾家純粹的民營銀行,包括浙商銀行、臺州商業銀行、稠州銀行和泰隆銀行。從近些年的實踐來看,這些銀行的經營績效非常不錯。它們創造出一套獨特的中小企業貸款模式,通過主動上門、存貸結合、擔保優先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可觀的收益。
現在,就連招商銀行、民生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甚至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都開始有意識地學習借鑒他們的經營模式,可謂相當成功。這足以說明,只要制度配套完善,民營資本不僅不會增加風險,還會成為現有銀行體系的重要補充,說不定還能成為化解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撒手锏”。
當然,風險也不能忽視。為什么銀行業民營化在上世紀80年代的大陸和臺灣都爆發出現嚴重的問題呢?
在筆者看來,這些問題并不是出在民營化本身,而是與民營化有關的配套沒有做好。比如,在大陸,利率、匯率都被嚴格管制,銀行業經營的信號機制本身就是扭曲的,此時放開準入,無非是放寬了資本投機的范圍,不出問題才是怪事。
民營銀行具有很強的適應力,能夠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審時度勢地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而且在此基礎上保持較低的不良資產率和可觀的經營利潤,同時為國有銀行的中小企業貸款提供經驗。適宜的準入政策,應當是讓國有銀行與民營銀行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從而促進銀行業整體效率的提高。
放寬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需要三大前提
中央的精神事實上也是站在“疏導”的立場上,通過舊新“國36條”,將民營資本自由準入銀行業作為未來的發展方向。但是,放開準入也要所有準備。
筆者認為,放寬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需要有三大重要前提。
一是利率市場化。這是放開銀行業準入的關鍵。如果利率水平被人為干預,那么資金的供求都會扭曲,進而影響到銀行市場的準入決策?,F在的情況就是,官方利率過低,任何人只要能按照官方利率獲得借貸,平均意義上就一定能盈利。
那些參與借貸供應的大部分機構,都是有能力以較低的價格從銀行獲取款項、然后以高價借貸給真正需要資金的機構,而不是真正懂得銀行經營的人。此時放開銀行業準入,無非是以錯誤的價格信號、吸引不恰當的機構進入市場,短期之內可能有助于資金配置效率提高,但長期來看,卻埋下了深深的風險。
二要建立適應中小銀行的監管體系。中小銀行尤其是剛剛以民資形態進入的民營銀行,在生存環境與經營模式上與傳統銀行都不盡一致,需要建立符合其自身特點的監管體系。在這方面,國際經驗已經很多,以前對民生銀行、中信銀行等股份制銀行的監管也有相關的經驗可循,應該說也不是難事。
此外,還需要完善退出機制。任何企業的經營都是有風險的,有風險并非完全壞事,退出所付出的代價可以激勵企業認真經營,減緩道德風險??墒?,中國目前的銀行業尚沒有明確的退出機制。事實證明,只有及時清除經營不善的銀行,才能保證銀行業的健康發展。所以,完善退出機制,是真正放開銀行業準入的重要前提。